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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的法律制度.我国实行该制度的产品主要是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工业生产许可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 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范围 :
(一)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三)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四)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及限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另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向所在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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